中新網重慶1月4日電 (郝紹彬 向蕻 鄢唯)將駕駛的小客車停放斜坡上後下車辦事,因粗心既沒有掛空擋,也沒有拉好手剎,車沿著坡道慢慢滑動,駕駛員發現繞道車前試圖用身體攔停客車,結果客車將其帶倒並從其身上碾過,送醫後不治而亡。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4日發佈消息稱,該院對此糾紛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認定死者劉某不屬於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死者家屬要求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內賠付保險金於法無據,法院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2013年3月16日18時55分,劉某駕駛一臺小型普通客車,沿重慶市九龍坡區西彭鎮鋁城大道行駛至西彭鎮大石堡社區居委會下坡路段將車停駛於路邊,隨即下車。
  因劉某停車時將該車檔位掛在空檔,且未將駐車制動手柄拉至有效制動部位,導致其下車後車輛沿下坡向前緩慢滑行,在滑行過程中駕駛員劉某繞行到車輛車頭前,反方向推動滑行車輛企圖將車輛攔停,被車輛滑行慣性撞到後,碾壓致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均為死者劉某,事故發生時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均尚在保險期限內。
  2013年4月16日,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劉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死者家屬以此為由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交強險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第五條約定,“交強險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受害人。法院認定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均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且交強險明確將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死者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上訴。
  重慶五中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相同。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在二審訴訟中主要爭議為司機劉某是否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對於交強險部分,該車駕駛員劉某因自身過錯致其受損,由於自己不能成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及責任承擔主體,故死者劉某不能轉換成為本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對於商業三者險部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將被保險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劉某屬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其被保險人的身份不因空間位置發生改變而改變。重慶五中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重慶五中院二審法官介紹,死者劉某不屬於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機動車駕駛系高度危險作業,任何一種危險作業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構成此類侵權案件的受害人。本案中,作為危險作業直接操作者的劉某,不能成為本人利益的侵權人,並對自己的損害要求自己保險的賠償。
  其次,根據《保險法》及交強險條例相關規定,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均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且交強險明確將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同時,原、被告雙方也已明確、有效地約定將被保險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故死者家屬要求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內賠付保險金於法無據,法院判決最終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駕駛員未掛空擋拉手剎被碾死 家屬保險索賠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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